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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发布时间:2022-01-14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访问量: 字体大小: 分享至:

近日,党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同志做客我们的演播室进行解读。

解决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修订《条例》的一个重要考虑,实践中存在哪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邹开红:近年来,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广大党员特别是年轻党员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行使权利、维护权益更加主动更加自觉,但需要积极引导、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党员权利内涵不断丰富,但行使渠道、载体、保障措施没有及时跟上。实践中,党员参与民主决策还不够广泛,有的领导干部存在命令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甚至打击报复、歧视刁难正常行使权利的党员,有的党员权利被侵犯后救济渠道不畅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修订后的《条例》着眼于解决这些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和细化党员权利内容,充实和完善保障措施,重申和严明纪律规矩,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将2004年《条例》关于“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表述,修改为“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作出这样调整的考虑是什么?

邹开红:在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上,党中央明确提出义务在先,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强调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与权利、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修订后的《条例》将“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作为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要求广大党员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明确权利、保障权利的同时,强调正确行使权利的相关要求,指出党员的各项权利都是“党内”的权利,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突出了党员权利及其行使的政治性。比如,第四条规定,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第十一条规定,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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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罗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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