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监察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了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的条件和程序,这是“法法衔接”的题中之义,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精神。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审查调查人员对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内涵理解得还不深入、适用得还不熟练。要使该制度价值得到最大程度发挥,笔者认为需要遵循三个路径。
遵循制度适用的程序基础,依法全面告知
监察机关作为审查调查程序的主体,要履行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告知义务,全面阐释制度内涵,固定好告知的书面形式,以确保实质性告知。
全面阐释制度内涵。审查调查人员要通过全面告知,使被审查调查人明白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确保被审查调查人在明知、自愿的情况下作出选择。因此,内容上除了告知监察法第三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具体规定外,还要重点阐释什么是“认罪”、什么是“认罚”,以及“从宽”的具体涵义。
固定好告知的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固定,如实反映告知过程,体现对被审查调查人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这一权利的充分保障。
遵循制度适用的实体要义,开展思想教育
思想政治工作是审查调查的灵魂。实践中,除少数主动投案者主动认罪认罚外,大部分案件还需要审查调查人员通过细致耐心的思想教育,引导被审查调查人认罪认罚。
思想教育要全面深入。立足全面从严治党大局,充分掌握政策法规适用的原则性、导向性,准确把握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同时要根据被审查调查人的成长经历、工作履历有的放矢,结合其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旁敲侧击,从其心理最薄弱处突破。还要突出思想教育的特性,要阐明认罪认罚是独立的、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不是泛泛意义上的坦白从宽,也不是一般认知上的自首;是一项集实体和程序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不是单纯的刑事政策或者诉讼程序。向被审查调查人讲清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的因素体现在被审查调查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上,体现在认罪认罚的阶段上,体现在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上等。在此基础上,阐明刑罚评价的价值导向是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进而激励审查调查对象尽早尽快认罪认罚。
不得违背被审查调查人意愿,强迫其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对移送起诉前认罪认罚的,重点审查在纪委监委审查调查阶段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监察机关在对被审查调查人开展思想教育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为了达到被审查调查人认罪悔罪的目的而采取违规的手段和方法,使被审查调查人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认罪认罚。当然,在正面教育的过程中往往需要使用一些谈话策略,这是敦促被审查调查人放下思想包袱,抛弃侥幸心理,提高思想认识的重要方法和必要手段,但绝不能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违规手段。
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审查调查阶段的认罚是概括的认罚,具体的认罚后果要在后续的司法环节才能产生,监察机关只能将认罪认罚后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告知被审查调查人,但不能向被审查调查人作出任何具体的从宽承诺。既不能对是否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提出从宽处罚建议作出承诺,更不能对刑罚种类、刑罚幅度、具体刑罚及其执行方式作出承诺,以防止诱供行为的发生。
遵循制度适用的司法要求,保障质量效果
监察机关对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案件应当注重后续的司法要求,避免被审查调查人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不认罪不认罚,从而影响从宽处罚建议的效力和公信力。
首先,提出从宽处罚建议要把握原则性,正确理解“可以提出”的立法导向。“可以提出”不是“当然提出”“必须提出”,监察机关既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要从政治和全局出发综合分析研判,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其次,提出从宽处罚建议要注重证据完整性。认罪认罚可以有效降低取证难度,但决不能降低证明标准。监察机关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仍然要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要根据被审查调查人认罪、认罚的情况,固定好定罪、量刑的证据,确保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相互关联,全案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夯实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事实和证据基础,避免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出现翻供、非法证据排除等风险。
最后,监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制度要保证稳定性。加强与检察机关、法院的沟通协作,在证据把握、法律适用、工作衔接等方面凝聚更多共识,保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审判环节顺畅运行。要与检察机关积极有效沟通,掌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稳定性,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以及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况。旁听庭审,感受调查取得的证据接受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的情况,直观感知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程序从简、量刑从宽”的价值功能,关注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认罚的表现,掌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的情况。要反向审视,开展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三书”对照,反过来思考办案过程,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办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