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乐至县委批准,乐至县纪委监委对乐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理事会主任、四级调研员李光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光明理想信念丧失,漠视党纪法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借用管理对象车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报销;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数额巨大。
李光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乐至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乐至县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光明开除党籍处分;由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