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机管〔2019〕34号
乐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乐至县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和《资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资阳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资机管〔2019〕44号)文件规定,对照省委第五巡视组巡视乐至县的反馈意见,落实整改措施,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党政机关所有公务用车必须全部纳入车辆权属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党政机关购置、更新、调剂、接收(包括上级下拨,上级拨款购置,接受国际组织、慈善机构等捐赠,扶贫项目等配送)公务用车,均必须在公务用车编制内进行。党政机关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包括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执法执勤用车,下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接待用车,基层调研用车,行政执法用车,以及用于业务、生活保障的皮卡车等)。按类别分为小轿车、越野车(含SUV)、7—9座旅行车、10—19座客车、20座以上客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搭载了固定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业车辆)、其他车辆(指皮卡等业务、生活保障用车)。
二、严格公务用车审批配备管理
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公务用车品牌、排气量、价格、产地控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坚持“先审批,后采购”的原则,不准擅自提高购买车辆的排气量和价格标准,不准对新购车辆更换或改装原部件和设备,不准对新购车辆进行豪华装饰。
县级党政机关配备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县机关事务管理门初审,经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审批例会同意后,转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审批例会审议后批复;县党政机关在公务用车编制内更新、补充、调剂执法执勤用车,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县财政局审批。
三、严格公务用车注册登记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登记管理,除法定资料外,还需凭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登记通知》办理公务用车注册、变更、转移等登记。党政机关应当按照《四川省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选号系统实施方案》的要求,申请使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批准的资阳市公务用车机动车登记编号。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本单位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四、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一)加强信息管理。全县党政机关的各类公务用车信息要全部录入乐至县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公务用车信息互联互通。
(二)加强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定点停放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动用公务用车走访亲友、参加宴请、外出旅游等;严禁非专职驾驶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务用车;严禁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占用、借用、换用下属单位的公务用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三)实行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统一实行标识化管理(喷涂统一标识或行业标识)。
(四)实行平台管理。严格执行《四川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川机管发〔2019〕64号)、《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的通知》(川机管发〔2019〕79号)的要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及时录入更新公务用车、司勤人员信息,并通过平台派用公务用车,反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相关费用等情况。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包括执法执勤用车在内的其他车辆全部统一安装车载北斗定位终端。
(五)加装ETC装置。严格执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务用车安装使用不停车电子收费车载装置的通知》(川交函〔2018〕826号)、《资阳市财政局、资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高速公路通行费非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资财行〔2018〕100号)要求,除货车和标识化的执法执勤用车外,其他各类车辆均应安装使用不停车电子收费车载装置(简称ETC)并绑定公务卡。
(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管理规定。党政机关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险加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资事管委发〔2014〕1号)的要求,做好公务用车“三定”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招标确定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款,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
(六)加强车勤人员管理教育。党政机关要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安全行车教育,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行车。驾驶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行车,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安全出行、文明行车。
五、严格公务用车处置管理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六、严格公务用车监督管理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对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纪委监委机关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出现违规购置和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问题,一经查实或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上级要求查处的违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乐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乐至县财政局
2019年7月29日